案例|缴纳的保证金未备注被认定无效,合理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梦婷 2023-08-28 17:16:2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绿化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谈判文件中供应商须知表注明:缴纳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谈判文件还规定,“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以“保证金缴纳凭证备注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判定W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响应无效。W供应商不服,先后进行了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对保证金进行备注,谈判小组由此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合理吗?

专家点评

湖北省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夏晓玲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竞争性谈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响应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第三十三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到投标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二是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是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提交。本案例谈判文件对保证金备注的要求,可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为方便确认供应商保证金而做的约定,并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保证金备注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认定为细微偏差或瑕疵,不能认定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没有注明保证金备注会给评审工作带来麻烦,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先对供应商是否已提交保证金进行落实。”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保证金审查既可放在资格审查中,也可放在符合性审查中。供应商未对保证金进行备注,属于前者的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和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的财务人员沟通落实;属于后者的话,评审专家应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再由他们沟通落实。如果最后无法落实供应商是否缴纳了保证金,才可认定其未交保证金,为无效响应。”

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案例中,供应商已提交保证金是事实,谈判小组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明显不合理。

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刘官权认为,保证金备注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但采购文件明确备注属于必填项,供应商也应按要求填写。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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